香水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梅江街道办事处成立筹备组及进行的选举活动违法案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 街道办事处行政指导行为合法性的确认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业主委员会

天津市渤海集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第11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天彤 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近年来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当事人的纠纷日渐增多,其中既有民事诉讼,也有行政诉讼。理论界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素有争论。肯定其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观点认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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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232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行终字第111号裁定书。
2.案由:确认违法。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香水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香水园小区物业办公楼三楼。
负责人:史某,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某,女,1953年生,汉族,天津市渤海集团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58年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梅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
法定代表人: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金立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易军;审判员:戴耀武王欣。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连勇;代理审判员:李静陈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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