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汪某机动车买卖合同案 赃物买卖的效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业务管理部

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乌中民二终字第36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赃物进入了流通领域,经过了两手以上的买卖,后一手人买得的赃物应否被追缴;如果应被追缴,其所支付的价金的损失如何解决?
所谓赃物,简言之,就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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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5)水民一初字第1414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乌中民二终字第365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业务管理部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纪国江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上诉人):汪某1,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葛同山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龙升云。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艳萍;审判员:李静;代理审判员:邓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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