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腾思林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案 合同解除条件 预期利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四初字第0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寒梅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信市场存在许多按各种资费标准计费的移动电话卡,电信公司经常因为不同的原因停止这些卡按原协议约定的资费标准执行,电信公司停止执行原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这是个影响较大、值得探讨的问题,同时因违约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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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四初字第007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昆明腾思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成良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滋星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巍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青梅;代理审判员:陈寒梅代晓明
6.审结时间:20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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