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等诉龙海市紫泥镇溪洲村委会、第三人林某等买卖合同案 主体资格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漳经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蔡树根 单位: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本案例旨在揭示名为“承包”实为“退伙”的形式。
本案连某等六人的诉讼目的是要求确认溪洲村委会与林某所签订的《美洲机砖厂买卖协议》无效。而该诉讼目的是否成立,是由连某等六人是否已经实际退伙决定的。本案一审、二审从法律事实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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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2)龙经初字第80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漳经终字第20号。
2.案由:买卖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连某,男,194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原告(上诉人):林某1,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原告(上诉人):林某2,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原告(上诉人):林某3,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原告(上诉人):黄某(阿某),男,1939年12月8日出生,居民,住龙海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贰二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志勇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龙海市紫泥镇溪洲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4,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廖惠忠、陈文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林某,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林某5,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林某6(系林某之母、林某5之姐),女,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树根;代理审判员:陈伟雄郑丽卿。
二审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良志;代理审判员:傅志杰陈天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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