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普天童乐食品厂商标侵权案 贴牌加工、商标许可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三知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9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桂玲 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在近几年案件受理中较为普遍,特别是驰名商标侵权纠纷,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总则的第一条明确了商标保护的目的,即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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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0)开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三知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商标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丽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诉人):天津市普天童乐食品厂(以下简称普天童乐食品厂),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区太平镇苏家园村。
负责人:邓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单宇航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敏杰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桂玲;代理审判员:司媛李正文。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敬梅;代理审判员:崔军王丽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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