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7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辉 单位:
关于域名与注册商标的关系问题,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了列举式的方式列出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并不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的行为。作为注册商标,只能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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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48号。
2.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赵某1,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直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来客;代理审判员:娄宇红;人民陪审员:徐金声
6.审结时间:19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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