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案 试题著作权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13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鸣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审理涉及以下四个法律问题:
1.TOEFL试题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每个考题是否有著作权
一套TOEFL试题一般由听力、语法、阅读和写作四部分组成,除写作部分是仅给出写作主题和要求外,其他三部分试题均为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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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1393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以下简称“ETS”)。
法定代表人:科某,该考试服务中心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周强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以下简称“新东方学校”)。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来客;代理审判员:张广良仪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继祥;审判员:魏湘玲孙苏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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