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橡胶制品厂诉井某、河北省衡水桥梁工程橡胶厂侵犯专利权案 实用新型专利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邯郸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衡水桥梁工程橡胶厂

衡水市桃城区专利管理局

衡水市桃城区专利管理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三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守军 单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法院能否对两个专利是否是从属性专利进行审查。
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相比较,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由于专利权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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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石知初字第100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三终字第18号。
2.案由:侵犯专利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橡胶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北省邯郸专利事务所代理人。
被告(上诉人):井某,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河北省衡水桥梁工程橡胶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衡水市桃城区专利管理局干部。
被告(上诉人):河北省衡水桥梁工程橡胶厂。
法定代表人:马某1,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衡水市桃城区专利管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国;审判员:冯孟杰万学莲。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巍;审判员:冯江南;助理审判员:张守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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