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科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厦门金科创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知终字第0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聆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讼争软件最终提交给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争议不大。本案的焦点和难点主要是:(1)新科技公司提供的多点收费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及新科技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2)审理过程中对保全证据的遴选、质证及对侵权证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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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知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知终字第05号。
2.案由: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新科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技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软件园1号楼3梯2A。
法定代表人: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寿步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守涌福建厦门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金科创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创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南路819号宝福大厦18层A座。
法定代表人:尤某,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姜某,男,汉族,住厦门市。
被告(上诉人):林某,男,汉族,住厦门市。
被告(上诉人):陈某,男,汉族,住厦门市。
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一审):何海健福建厦门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男,汉族,住厦门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灵石;代理审判员:曾聆员林勤。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毅华;审判员:陈一龙;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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