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沙河市康泰医院为患者输用私采血导致感染艾滋病案 医疗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
案由: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北省武安市邑城镇三街村

河北省武安市邑城镇四街村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沙河市康泰医院

河省邢台市甲信律师事务所

沙河市康泰医院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民一终字第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4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建英 单位: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记载的是一起由于医院违规采输血液而导致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的民事侵权案件,这是一起轰动全国的艾滋病索赔案件,原告王某也是我国目前公众眼里惟一一个公开自己真实姓名的艾滋病患者家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集血液应由具备资质的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邢民初字第3号。
一审重审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邢民一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民一终字第38号。
2.案由:因医院输用私采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索赔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王某,男,系死者靳某的丈夫,1968年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农民,住本村。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王某1,女,1997年出生,汉族,系王某的女儿。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王某2,男,1991年出生,汉族,系王某的儿子。
原告(上诉人):靳某1,男,1941年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武安市人,系死者靳某的父亲、王某的岳父。
原告(上诉人):王某3,女,1939年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农民,系死者靳某的母亲、王某的岳母。
王某1、王某2的法定代理人:王某。
原告五人诉讼代理人:刘巍,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
原告五人诉讼代理人:刘秀玲,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沙河市康泰医院。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显德旺镇。
法定代表人:石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王某4,女,原沙河市康泰医院院长,现系医生。
诉讼代理人(一审):闰泽平河省邢台市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某4,女,原沙河市康泰医院院长,现系医生。
诉讼代理人(二审):杨志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维东;审判员:张学东褚秀娟。
一审重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章彬;审判员:董建一田芳。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义;代理审判员:李俊杰胡华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5日。
一审重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