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为军等诉沙河市康泰医院为患者输用私采血导致感染艾滋病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民一终字第38号
- 案由:因医院输用私采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索赔案
- 原告:王为军,王凯佳,王凯杰,靳长绪,王风兰,刘巍,刘秀玲
- 被告:沙河市康泰医院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4-04-29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 940元,由沙河市康泰医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