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崇文区新环境水处理设备厂等不正当竞争案 专有技术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新华夏法律事务所

北京市丰台区划时代法律事务所

北京市丰台区划时代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知终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薇 单位: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应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虽然这种“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不要求其成为绝对不可被人知道的秘密,但它最起码应当具有一种最低限度的新颖性,即它不能是行业内现成的普通信息,从...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二中知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知终字第57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永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姜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马文良,北京市新华夏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崇文区新环境水处理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操某1,负责人。
被告(被上诉人):操某。
被告(被上诉人):郭某。
被告(被上诉人):牛某。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高扬,北京市丰台区划时代法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姜克难,北京市丰台区划时代法律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臻;助理审判员周文祯;人民陪审员:郝晓峰。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湘玲;助理审判员刘继祥刘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21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