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格印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维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著作权侵权案 手机存储歌曲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

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

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亓蕾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学术界对于手机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手机铃声下载的相关法律问题,但是随着手机存储空间的扩展以及手机与计算机连接的方便和手机蓝牙功能的成熟,手机存储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的音乐作品问题的法律解读迫在眉睫。
1.手机存储歌曲侵权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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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670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其他著作权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太格印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唐北里6号A-1053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罗文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高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广州科技创新基地综合服务楼第六层62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凤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宋成斌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市维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维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科技创业园B座703房。
法定代表人:冼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宋成斌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大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暴某,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0号工美大厦B层。
负责人:占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暴某,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才雪冬;审判员:裴桂华樊静馨。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薇;代理审判员:冯立君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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