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张某1、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2等不正当竞争案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燕蓉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多个民事法律问题,如案由的确定、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诉讼时效问题、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的原则、注册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但这里仅探讨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的原则问题。
我国《反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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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1942年3月26日出生,清华大学美术教授。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1,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泥人张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泥人张艺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东赵村村委会东30米。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贺京华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金翔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2,男,汉族,1943年6月29日出生,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正云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锐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茹绍雄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7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正云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锐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段爱东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徐来琴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泥人张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泥人张艺术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芦沟桥张郭庄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正云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锐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雷红兵北京市蓝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徐来琴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薇;代理审判员:宋光梁立君。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雪松;代理审判员:李燕蓉刘晓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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