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桂兰诉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 原告:徐桂兰
- 被告: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1-14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徐桂兰负担(均已交纳)。
- 张曙光受贿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复字第515号
- 案由:受贿案
- 原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被告:张曙光
- 审级:复核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2-16
- 定案结论:3.复核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核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号以受贿罪判处张曙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 李永祥故意杀人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少刑终字第452号
- 案由:故意杀人案
- 原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 被告:李永祥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2-19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周龙庚等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不予启动汽车产品缺陷调查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2354号行政判决书
- 案由:履行法定职责
- 原告:周龙庚,傅建中,王海军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1-24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傅建中、周龙庚负担。
- 肖明诉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批复违法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2392号行政裁定书
- 案由:行政批复类
- 原告:肖明
- 被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9-1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 张仁德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204号行政判决书
-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 原告:张仁德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5-21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桂林斯达莱特石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915号行政判决书
- 案由: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
- 原告: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4-28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负担(已交纳)。
- 王龙故意杀人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1)京铁中刑初字第29号
- 案由:故意杀人案
- 原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
- 被告:王龙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1-27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豆绿色上衣一件,皮钱夹一个,予以没收。
3.作案证物斧子一把,锁头二把;在案铝质钥匙一把,发还原物所有人冀有福。
4.被害人遗物秋裤、夹克衫、烟灰缸各一件,发还其亲属。
- 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诉中国社会出版社侵犯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156号
- 案由:侵犯著作权案
- 原告: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
- 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12-01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本案所涉《我的轻舞飞扬》等9篇文章的《烛光夜话》、《寂寞如潮》、《爱若琴弦》、《幽默男女》、《网事悠悠》书籍。
2.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新民晚报》、《北京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承担)。
3.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10 001元。
4.驳回原告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的受理费410元,由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 厦门市雅宝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今点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终字第99号
- 案由:商标侵权案
- 原告:厦门市雅宝电脑有限公司
- 被告:北京今点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雅宝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1-12-1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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