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9328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名誉权纠纷
- 原告:北京大学
- 被告:邹恒甫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2-23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北京划时代超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秦铁英劳动争议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7412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 原告:北京划时代超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秦铁英
- 审级:再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0-24
- 定案结论:(七)再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3992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第(1)项,即“一、北京划时代超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秦铁英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九千二百八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2)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
(3)北京划时代超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秦铁英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
- 孟繁跃诉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825号民事裁定书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孟繁跃
- 被告: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9-1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北京信通天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赵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2607号
-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北京信通天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赵鹏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0-3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1115号刑事判决;
2.北京信通天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赵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艾春梅诈骗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3856号
- 案由:诈骗案
-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艾梅英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0-2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人艾梅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 孙福利、崔振涛保险诈骗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367号
- 案由:保险诈骗案
-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孙福利,崔振涛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2-11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人孙福利、崔振涛的上诉,维持原判。
- 吴治纯诈骗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1161号
- 案由:诈骗案
-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吴治纯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5-20
- 定案结论:3.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人吴治纯的上诉,维持原判。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诉刘丹、樊晖、刘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
- 被告:刘丹,樊晖,刘宇,李军、金辉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2-2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587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王辛
-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2-12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17310号民事判决;
(2)解除王辛与小米公司二○一四年四月八日订立的有关5200mAh移动电源的网络购物合同;
(3)撤销王辛与小米公司二○一四年四月八日订立的有关10400mAh移动电源的网络购物合同;
(4)王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400mAh移动电源一个及5200mAh移动电源一个;
(5)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王辛购买款一百○八元,并赔偿王辛五百元;
(6)驳回王辛其他诉讼请求。
如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李荣居间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被告:李荣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3-19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