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上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200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8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倪红霞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侵犯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的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此类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等问题,本案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亦在于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利用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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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2)浦民三(知)初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海市第一中级(200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5号。
2.案由:著作权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诉人):赵某,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创作撰稿人。
委托代理人:孙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诉人):海灵狮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波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毅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伟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诉人):海房屋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俊毅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伟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惠珍;代理审判员:倪红霞徐俊。
二审法院: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淑兰;代理审判员:刘静姜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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