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等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案 报酬计算依据的确定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静 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人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应当从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发明设计人:一是专利权人自行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获得了利润(税后);二是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收取了使用费(税后)。因此,审理此类案件必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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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翁某,男,汉族,1941年10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陶鑫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沙海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大道2748号。
法定代表人(一审):白某,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二审):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1,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生,上海电装燃油喷射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某,男,汉族,1964年4月5日生,上海电装燃油喷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戴晓伟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大道2748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军工路263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妙春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戴晓伟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某,男,汉族,1941年12月6日生。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淑兰;代理审判员:郑军欢刘静。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丹;审判员:于金龙张晓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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