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恒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云南云汽实业有限公司管辖异议案 管辖权异议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开远市法律服务所

云南云汽实业有限公司捷达销售部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再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静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案件。本案是因购销合同而引起的管辖权纠纷,河口恒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其所提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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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2)西法民初字第435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立管终字第39号。
再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再终字第19号。
2.案由:管辖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云南云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谬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再审):吴维东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河口恒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再审):郑志宏,开远市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云南云汽实业有限公司捷达销售部经理,住昆明市西山区。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曾志强。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志昂;审判员:郭敏鲁永兴。
再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静;代理审判员:赵敏肖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0月1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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