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案 人格尊严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双华医院

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32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7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小华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1.此案在人格权侵权领域的特殊意义。
由于审美观念、价值取向的差异,人们对于通过医学整形手术改变自己面部和身体的缺陷会持不同的态度,既有赞同的,也有反对的,但医学整形美容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与杨某有相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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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3244号。
2.案由:人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无业。
诉讼代理人:陈化刚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史某,女,1956年出生,北京双华医院美容设计师。
被告: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九伟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77年出生,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纪总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毅冰;代理审判员:赵世浩敖文燕
6.审结时间:20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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