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彼得·迈克莱恩诉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3300号
-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彼得·迈克莱恩
- 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0-12-16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彼得·迈克莱恩(Peter Mclaren)旅游团费人民币1425元。
2.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彼得·迈克莱恩(Peter Mclaren)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71 123.2元。
3.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彼得·迈克莱恩(Peter Mclaren)误工损失费人民币50 500元。
4.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彼得·迈克莱恩(Peter Mclaren)后续治疗费2万元。
5.驳回原告彼得·迈克莱恩(Peter Mclaren)的其他诉讼请求。
- 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办公室诉郭惠卿财产权属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01026号
- 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 原告: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办公室
- 被告:郭惠卿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7-12-17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现登记在被告郭惠卿名下的本市东城区官房大院35号房屋4间归原告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办公室所有。
- 孟建明等诉赵素英等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9059号
- 案由:所有权纠纷
- 原告:孟建明,路梦省
- 被告:赵素英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6-12-20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理由,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建明、路梦省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 北京东环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兰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7676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东环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北京兰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5-08-29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074元,均由东环公司负担。
- 杨媛诉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人格权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3244号
- 案由:人格权纠纷
- 原告:杨媛
- 被告: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4-07-20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杨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