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诉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其他侵权案 财产损害补充赔偿责任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民一终字第1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8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超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在侵权法领域运用补充赔偿责任理论确定金融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新类型案件。
关于侵权补充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各自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行为人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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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一初字第62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民一终字第151号。
2.案由:其他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文某、刘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孟某、邓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坚;审判员:孟静;人民陪审员:唐红明。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俊杰;审判员:杨萍;代理审判员:赵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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