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湛江市沧海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确权案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终字第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立菲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是由于船舶碰撞引起的债权登记进而提出的确权诉讼案件,实际上包含两个独立的诉,即原告分别针对两被告提出的两项确权诉讼,两被告应该按照各自在本案所涉船舶碰撞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对原告作出赔偿。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一被告在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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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终字第84号。
裁定书: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终字第84—2号。
2.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确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6号毕能大厦6楼。
负责人:田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淑洲、韩永东,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沧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东路渔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光玉、龙玉兰,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港信航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中路丰乐商务中心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建成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自力;审判员:覃伟国倪学伟
6.审结时间:200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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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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