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马来西亚国际航运公司等倒签提单案
案由:
倒卖文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倪学伟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相对于以前的倒签提单纠纷案,本案两级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有诸多新颖之处,这不仅体现在审理程序方面的闪光亮点,而且更重要地还体现在实体审理方面的突出特色,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分析更透彻明晰,对被侵害之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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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34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6号。
2.案由:倒签提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敏、戴玉鑫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马来西亚国际航运公司(Malaysia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rpo-ration Berhad)(以下简称“马航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D),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亚泉陈龙杰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亚泉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泛洋航运有限公司(Pan Ocean Shipping Co.Ltd.)(以下简称“泛洋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淑洲、陈歆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自力;审判员:覃伟国邓宇锋。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舜贤;审判员:何文龙;代理审判员:饶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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