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控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案 无刑事责任能力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州市云海酒店

广州市大陆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85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伟盛 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案情看似简单,实际上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有如何看待精神病司法鉴定,在证实同一事实的多份证据之间有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采纳证据,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以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如何确认主体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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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8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章晓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邹某,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农民,系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宁某,男,193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潘某,女,193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宁某1,女,1998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之女。
委托代理人:宁某2,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任职于广州市云海酒店,系被害人之兄。
委托代理人:宁某3,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任职于广州市大陆创业控股有限公司,系被害人之妹。
被告人(被上诉人):李某,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2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因精神疾病现被送医疗机构强制治疗。
辩护人:石安琴、赵华林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文彬;代理审判员:钟坚幸福。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卓健;代理审判员:于晋新蒋伟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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