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诉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权益案 船舶权益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翁子明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判决体现了船舶融资租赁涉及的三个重要的法律规则:
1.出资者对法人享有的股利不同于对法人财产享有具体的所有权
股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双重权利结构是现代公司法处理公司与出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通例,即出资者因出资而享有对法人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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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初字第44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30号。
2.案由:船舶权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贵方、张丽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ORIXShip Resources Pet.Ltd)(以下简称“新加坡欧力士”)。住所地:新加坡179101邮区桥北路250号莱佛士城大厦19楼01号(250North Bridge Road,No.19—01Raffles City Tower,Singapore179101,Sin-gapore)。
法定代表人:Makoto Shioda,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张国华,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佩珍北京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南伟;审判员:翁子明张科雄。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孟浪;代理审判员:邵静红强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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