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王某1等财产权属纠纷案 诉讼主体、人民调解协议、法官裁量权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宋家寨村

西宁市正剑法律服务所

西宁市正剑法律服务所

西宁市柴达木小学

西宁市柴达木小学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04)北民大初字第2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振羽 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处理有四个关键问题值得探究:第一,本案的案由是继承纠纷还是财产权属纠纷;第二,死者邹某2的两个未成年子女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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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邹某1的诉讼地位问题,即二人应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亦或是共同被告的问题;第三,本案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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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04)北民大初字第233号。
2.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48年出生,汉族,西宁市城北区农民,住西宁市城北区。
诉讼代理人:吴海成,西宁市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代理人:李民,西宁市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1,女,1970年出生,汉族,西宁市城北区,住该村。
被告: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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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93年出生,汉族,西宁市柴达木小学学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1(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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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母亲),女,1970年出生,汉族,西宁市城北区,住该村。
被告:邹某1,男,1997年出生,汉族,西宁市柴达木小学学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1(邹某1的母亲),女,1970年出生,汉族,西宁市城北区,住该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马振羽
6.审结时间:200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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