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青海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等客运合同案 民事 客运合同纠纷 保险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廿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基于侵权关系起诉承运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基于客运合同关系起诉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当受害人或其家属选择客运合同关系提起诉讼,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客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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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廿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客运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系出租车乘客),女,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西青藏铁路公司西宁房建生活段员工,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小刚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一路12号12-2、12-4室。
法定代表人:龚辉,该公司董事长。(以下简称青海中青旅出租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公司主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海湖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3号。(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海湖支公司)
法定负责人王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寿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出租车司机,住西宁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李妍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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