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44人诉吉林市公安局就业服务处等出国劳务合同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吉民终字第1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2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是一起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纠纷案。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国家外经贸部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按照与国(境)外有关机构、团体、企业法人、私人雇主所签合同规定,向国(境)外派遣从事经济、社会、科技活动的各类劳务(研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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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吉民初字第38号。
二审调解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吉民终字第185号。
2.案由:出国劳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等44人。
诉讼代表人:刘某,女,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
诉讼代表人:张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诉讼代表人:杨某,女,住吉林省永吉县。
诉讼代理人:修保吉林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王正伟吉林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吉林市公安局就业服务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1,副处长。
诉讼代理人:刘猛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吉林市就业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付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孙景敏吉林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局境外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吉林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秦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丁凤礼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永吉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卢某,局长。
诉讼代理人:金某,该局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永吉县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于某,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晓峰;审判员:黄梅;代理审判员:王贺亮。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雪燕;代理审判员:王保正金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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