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销售伪劣种子案
案由:
串通投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林省松江河林业局贮木厂停薪留职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2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在审理期间,由于刑事法律的变更,对于同一犯罪事实,一、二审判决结果不同。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1.法律适用问题。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最高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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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1993)刑经林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刑终字第257号判决书。
2.案由:王某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浑江林区分院,代理检察员丁勤。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男,30岁,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系吉林省松江河林业局贮木厂停薪留职工人。1992年4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冯守礼吉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玉勇吉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冷立波;代理审判员:姜玉先曹绍宝。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翔;审判员:孟巧玲;代理审判员:冯德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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