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贪污案 共同犯罪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西安市通达物资公司

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

吉林省吉林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刑终字第1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中陈某行为构成贪污罪当无异议。但对陈某1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即究竟是贪污行为还是民间居间行为,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民事居间行为是依据居间合同而实施的行为。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成交机会或作为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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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吉刑初字第138号。
二审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刑终字第166号。
2.案由:陈某等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庆福、徐国满。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38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系西安市通达物资公司业务员。1993年9月9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陈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1,男,45岁,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系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1993年10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杨华吉林省吉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宪仁,吉林省吉林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琢;代理审判员:李昌克黄明。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巧玲;代理审判员:刘建伟赵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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