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邹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安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县建筑总公司

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

县建总公司党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吉中刑二终字第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龙小毛 单位: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中,很好地把握了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1996年4月,曾某在县建总公司党政联系会议上提议并决定由邹某承包经营与文山宾馆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即二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发生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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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04)吉刑初字第16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吉中刑二终字第10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曾某,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原任吉安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县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县建总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03年3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曾自金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男,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原任县建总公司党总支书记,因本案于2003年6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文宗森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向左;审判员:刘永华肖红星。
二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素梅;审判员:邓林煌;代理审判员:谢熙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05年1月25日。
二审结案时间:200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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