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案由: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刑一终字第2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岩 单位:
本案是江西省首起利用互联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新类型犯罪案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以计算机为工具,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案件开始出现。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案件,主要指通过登陆互联网以自设的网络或网页,或者通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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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吉中刑一初字第30号
二审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刑一终字第208号
2.案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尹光宇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27岁,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江西省吉安市造纸厂工人。2002年3月1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绪银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晏军腾;代理审判员林岩邓超英
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进进;代理审判员张文明胡翠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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