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强迫卖淫案 强迫卖淫罪;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明知
案由:
强迫卖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刘晓勇

刘凯升

谢熙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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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3)干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
强迫卖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男,1992年8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永丰县。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2年10月13日寄押在赣州市看守所,2012年10月16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傅飞辉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1,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永丰县。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2年11月10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干县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凤;审判员:廖细腊;人民陪审员:鄢飞云。
二审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勇;代理审判员:刘凯升、谢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年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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