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单位犯罪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二知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幸福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概念在学界有不同理解,目前较为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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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372号。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二知终字第4号。
2.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敏。
被告人(上诉人):邱某,男,1981年出生,农民。2009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许可、张哲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唐昌浩广东罗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邱某1,男,1976年出生,农民。2009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海鹏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燕;代理审判员:邹世发;人民陪审员:戴雪平。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幸福;审判员:马健中边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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