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逃逸时间 如实供述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但振亚

伦铭健

亢爱清

代理律师:

邓汝松

喻晨曦

法官解说
上诉人胡某在肇事后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犯罪事实,但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期间逃逸。对该行为是否评价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审中笔者发现肇事者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逃逸的行为,与肇事者未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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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曾用名胡学平,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邵东县。因本案于2011年9月15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10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邓汝松、喻晨曦,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独任法官:邹世发。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但振亚;审判员:伦铭健;代理审判员:亢爱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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