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及无锡县第二工业供销公司靖江供应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单位犯罪、共同犯罪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厦门市新丰五交建材公司

无锡县第二工业供销公司靖江供应处

江苏省无锡县第二工业供销公司靖江供应处

文书字号: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1994)靖刑初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森荣 单位: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犯罪,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最典型的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仅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即: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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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1994)靖刑初字第31号。
2.案由:陈某等及无锡县第二工业供销公司靖江供应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32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原系福建省厦门市新丰五交建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3年11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龚某,男,45岁,汉族,江苏省无锡县人,原系无锡县第二工业供销公司靖江供应处经理。1994年3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江苏省无锡县第二工业供销公司靖江供应处。
法定代表人:龚某,江苏省无锡县第二工业供销公司靖江供应处经理。
被告单位未委托辩护人,由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锁林;人民陪审员:刘东流朱素珍
6.审结时间:19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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