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村民委员会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广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不服确认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决定案
案由:
土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行终字第2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卢伟锐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即争议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2.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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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4)花法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行终字第268号。
2.案由:土地权属争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被上诉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第三人:广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伟锐;审判员:钟金排;代理审判员:吴彤。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志雄;审判员:张尚清;代理审判员:叶洁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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