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威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才元腾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70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厦门市威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
- 被告:广州市才元腾贸易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2-2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上诉人厦门威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 林××诉杨××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金终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林××
- 被告:杨××,梁××,周××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9-24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杨××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梁××应偿还的债务在3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22220元,由上诉人林××负担3456元,由原审被告梁××、被上诉人杨××共同负担18764元;二审诉讼费16608元,由被上诉人杨××负担。
- 杨得志非法持有毒品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39号
- 案由:非法持有毒品案
- 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杨得志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3-1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
-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被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2-08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944元,由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诉广州新枫制衣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
- 被告:广州新枫制衣有限公司
- 审级:再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
- 定案结论:(七)再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
(2)维持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9)增法民二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7799元,鉴定费33556元,均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负担。
- 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同泰富珠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7-01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广州西黛尔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星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 被告:广州市星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2-03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 李桂枝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复函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627号行政判决书
- 案由:不服行政复函
- 原告:李桂枝
-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0-17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王水香等诉王永兴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民终字第2522号
-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王水香,王秀媚,王银珍,王泽锋,王小榕,王建辉
- 被告:王永兴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5-09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参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0)增法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0)增法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永兴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赔偿43720.8元给王水香、王秀媚、王银珍、王泽锋、王小榕、王建辉。
- 香港大一企业有限公司诉番禺市财政局企业资产转让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穗中法经初字第291号
- 案由:企业资产转让合同案
- 原告:香港大一企业有限公司
- 被告:广东省番禺市财政局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02-11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 771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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