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道路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1、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两个问题存在争议:一是被告人刘某在地下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是否属于情节轻微。
(一)在地下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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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危险驾驶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振宇、代理检察员劳颖雅
被告人:刘某,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湖南省洞口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燕;代理审判员:马兰;人民陪审员:戴雪平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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