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危险驾驶案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刑初字第18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6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雷刚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定性及主要证据争议不大,关键是危险驾驶罪作为新罪,对其量刑还没有规范化的标准。针对危险驾驶罪(醉酒驾车方式,以下同)而言,有人认为应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作为量刑的唯一标准,并划分了数个等级作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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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刑初字第1878号。
2.案由:危险驾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志强;代理检察员:丁一轶鸣。
被告人:赵某,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郸城县。2011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慕寒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雷;人民陪审员:王叔洁刘良喜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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