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69年8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家住万源市,农民。
5、审判机关及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开
二、诉辩主张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岳母的葬礼上饮酒后,驾驶川19A1XXX号大中型拖拉机从万源市太平镇沿万白路往白沙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万白路1公里加300米处时,与廖某某驾驶的川S27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会车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万源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血液检出乙醇浓度为80.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
三、事实和证据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廖某某陈述,呼吸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醉浓度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收条、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判案理由
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对被告人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与被害人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六、定案结论
万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七、解说
近年来,因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诸如"李启铭醉酒驾案"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对危险驾驶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存有较大争议。"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作为万源市首例危险驾驶一案,对该案被告人的判处对以后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其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行为可能构成的其他犯罪之一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合议庭对该案认定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危险驾驶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基于一般生活经验,正常的人是能够认识也应该认识到醉酒驾驶会使公共安全陷入危险状态,行为人或基于技术精湛相信都够避免或基于醉酒后的意识模糊而没有预见到,因此醉酒驾车不是过失犯罪。醉酒的人由于意识不清醒而意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即使如此,行为人在醉酒之前,也完全能够认识到醉酒后是不能驾车的。如果其执意饮酒达到醉酒状态,然后又借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企图规避处罚的,行为人醉酒驾车的行为仍属于间接故意。
从罪过方面来看,醉酒驾车应属于过失犯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但没有预见到或轻信可以避免,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实践中,行为人大多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从醉酒驾车行为来看,行为人驾车已经预见到在驾车行驶当中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危害的可能,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的,还要继续驾驶的一种心理状态。
就醉酒驾驶行为来说,以下行为应被认定为具有具体的危险:1.醉酒后在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人多的公共道路上高速行驶;2.醉酒后在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被告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第一种行为,被告人李某客观上在属于醉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予以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对被害人积极进行了赔偿,认罪态度好,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判处。
收到判决书后,被告人李某十分后悔自己当初的行为,并说这辈子再也不会犯这个错了。宣判后,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刘东)
【裁判要旨】就醉酒驾驶行为来说,以下行为应被认定为具有具体的危险:1.醉酒后在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人多的公共道路上高速行驶;2.醉酒后在丧失驾驶能力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