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等抢劫案 抢劫罪;入户抢劫;户的认定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2)万源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东

王文开

蒋美君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被告人贺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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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2)万源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文清。
被告人:贺某,男,1983年12月1日生,2011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4月16日生,2012年1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东;审判员:王文开、蒋美君。
6、审结时间:201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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