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陈某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案由: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琼刑终字第1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麦丹碧 单位: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的罪名,本案是全国审理的第一起涉及邪教组织的案件。因此在审理中,并无先例可供参考,所依据的法律只有《刑法》第三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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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刑初字第88号。
二审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琼刑终字第151号。
2.案由:宋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脱逃;陈某、江某、梁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邦源,代理检察员:王忠华、朱国勤。
被告人(上诉人):宋某,男,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教师。1999年9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树志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曾用名陈某1,男,1956年2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公司经理。1999年10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鹤楼北京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江某,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公司经理。1999年9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吴涛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女,1959年11月8日生,满族,吉林省敦化市人,无业。1999年10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姜丹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援朝;审判员:刘东杨雪冬。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国庆;代理审判员:黄翰绅汪海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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