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兴安实业总公司诉海南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民终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白平 单位:
本案第三人高丰公司系在英国卡的夫市注册的公司,公司办公地址在英国伦敦皇帝道6X2号,因此,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程序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的有关规定,鉴于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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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口房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民终字第48号。
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兴安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解某,该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周少敏海口市新华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梁洪国海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邱厚生海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英国海口(高丰)综合炼油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会执行主席。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强;审判员:李白平宋泽。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庆;审判员:刘唯;代理审判员:杨芳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3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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