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光大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安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委托售房合同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民终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谢庄 单位:
本案处理中,关键是认定委托代理人安居乐海南分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售房合同,进而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原告坚持认为,安居乐海南分公司仅仅是海南古北公司和海南兴盛公司销售房屋的代理人,根本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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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海口房初字第15号。
二审调解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民终字第78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海南光大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上海安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后被撤销)。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被告:上海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安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被告:海南古北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被告:海南兴盛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总经理。
第三人:海南北海企业贸易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承国;审判员:袁卫衡刘海霞。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庆;代理审判员:王志勇简万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3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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