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

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复字第1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宁 单位: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杨某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但一审法院以杨某认罪态度好,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为不当。认罪态度好是人民法院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而这一酌定从轻情节...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海中法刑一字第19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琼高法刑抗字第5号。
死刑复核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复字第162号。
2.案由:杨某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抗诉人):杨某,男,30岁,汉族,陕西省风翔县人,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1992年5月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素渊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由杨某自行辩护。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绍裕;代理审判员:李必雄李白平。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鹏远;代理审判员:贾沛罗宁。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连泽;审判员:丁振东张跃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7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3年2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