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虎城受贿案
法官观点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杨虎城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准确的,但一审法院以杨虎城认罪态度好,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判处杨虎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为不当。认罪态度好是人民法院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而这一酌定从轻情节是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人民法院如何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好从轻处罚权,应慎重从事,要全面考察,综合分析。在审判实践中,认罪态度好,应以被告人是否主动交代罪行或积极退赃而认定,不能仅从客观上看赃款是否被追缴。在认定是否给国家造成损失方面,不能只强调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忽视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8月26日《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判决杨虎城亲属代为退赔的人民币40650元不属于赃款,予以退回,亦是正确的。
(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海中法刑一字第19号
二审判决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琼高法刑抗字第5号
死刑复核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复字第162号
2.案由 :杨虎城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抗诉人):杨虎城,男,30岁,汉族,陕西省风翔县人,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1992年5月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素渊,海口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由杨虎城自行辩护。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绍裕;代理审判员:李必雄、李白平。
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1992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 :1992年7月7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 :1993年2月12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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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