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鸿泰实业开发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市分行存单案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徐道枢 单位:
1.关于本案的性质问题。也即本案属一般存单纠纷还是属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此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焦点,也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对一般存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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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经初字第36号。
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57号。
2.案由:存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鸿泰实业开发公司(下称鸿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魏伟力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小潺力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德阳市分行。
负责人(一审):黄某,行长。
负责人(二审):许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静燕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方质彬四川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魏荣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冯继勇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道枢;代理审判员:杨琳张良。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天顺;审判员:徐瑞柏;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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