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诉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2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晓云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否具有禁止诉讼的效力。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公证书首先是双方当事人依中介机构而签订的一份履行债务的协议,当事人可以预见违约的责任,显示出公证机关预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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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青经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终字第172号。
2.案由:借款担保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
代表人:李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有生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苗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所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翟林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西宁市南川西路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牛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风山北京市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拓宁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创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泉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春青;审判员:李晓云;代理审判员:郭国泰。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金联;审判员:臧玉荣徐瑞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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