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镇江市逸飞纵横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案 出口退税 质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镇民二初字第2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道骏 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1.企业出口退税债权可以进行贷款权利质押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但并非所有的财产权利都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权利质押的种类包括债权质权、股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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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镇民二初字第239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镇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江苏镇江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行职员。
被告:镇江市逸飞纵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文江苏镇江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道骏;审判员:张玉宽;代理审判员:谢毅海
6.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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